記得前幾天在樓下早餐店吃早餐,
隔壁桌坐了幾個穿籃球衣準備去打球的高中生
不小心聽到了他們的談話,
是在談其中某個人的"指考分數很不錯,有機會可以上醫學系"
"你很厲害耶!! 那你打算填哪一家?"
"還好啦 台大陽明應該上不了, 但是成大又比較遠, 還在想耶~ 最後 可能就是照錄取分數填下去吧..."
"沒差啦~ 出來以後就是醫生了! 不過怎麼不填牙醫? 現在比較夯啊!"
"唉呀 我這個人 就是比較喜歡挑戰啦 你也知道的~"
當下的我, 真的很想馬上轉身
指著自己球衣上的"輔醫"兩字 (1~2~3 win!!XD)
請這位可能要成為學弟的年輕人, 好好的再考慮一下...
老實說, 在這個升學至上的環境
有哪個能考上醫學系的高中生, 是不喜歡挑戰的?
問題是: 那些人喜歡的挑戰, 很可能只是存在於課本, 數學習題, 選擇題陷阱的挑戰
選了醫學系以後, 你遇到的, 很常都是無解的問題
而這些問題很有可能是這些只知道讀書的年輕人,
從來沒有面對過, 從來沒有想像過的...
打個比方:
最近有些立法委員, 開始主張"醫療除罪化"
希望能讓台灣的醫師, 在刑法前(最常見的是"業務過失致死"罪),
有一個特例的空間(不代表最後一定不會判刑法)
而這樣的法案早就在醫學先進的國家行之有年了...
但就有法官跳出來說: "為什麼醫生可以有特權, 那大卡車司機撞死人也可以除罪化嗎?"
問題是:
"有法律規定大卡車司機如果哪天不爽開車或者太累不敢開, 但是如果老闆有貨要送, 他就一定要送貨, 否則就犯法" 嗎? 沒有!
但醫師有的!!
"醫師法第21條: 醫師對於危急之病人,應即依其專業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 醫師無故是不得拒絕救治的, 否則就是違法!
我舉這個例子, 只是想表達醫師和大卡車司機本質上的不同, 更何況醫學有許多的不確定性, 當醫師在救治病人的時候(尤其是病況危急時,很多時後即指狀況尚未明朗也必須馬上做出最可能有效的處置), 倘若不幸的, 最終的結果不從人願, 家屬不滿意, 這時再回頭仔細的一一檢討醫師的作為... 由醫審會評定是否有過失之虞, 再由法官判定, 醫審會的判定結果, 對法官沒有任何強制力 。 (在這裡會出現兩個問題: (1)醫審會太過吹毛求疵, 沒有考量在病患緊病情急緊急時刻, 醫師無法完全像教科書一樣週延;(2)醫審會判定醫師無過失, 但是法官不甩醫審會, 自己判定醫師有罪, 不需要舉證XD)
(請注意,當家屬要告醫師的時候,他們只需要提出告訴即可,不需要舉證;這和一般其他的訴訟不一樣,大部分的訴訟,舉證的責任在提告方; 而讀法律的都知道有句名言: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意思就是,在法庭上,擔負舉證責任的那一方,往往就是敗訴的那一方; 這就是醫師在法庭上的另一個原罪)
另外一個醫師和大卡車司機不同的地方在於:
"病人是先生病了, 才來找醫師救治的。"
當大卡車司機撞死了人, 那個人很有可能是無辜過馬路, 被闖紅燈的卡車經過撞死。但被撞死的那個人, 也很有可能是喝醉酒, 或者本身精神有問題, 想要自殺, 而自己衝到馬路上被車撞死, 在這種時候, 法官往往會視情況從輕判刑。
那醫師呢? 他們就會說依照你的專業, 就是應該把病人醫好, 醫不好或者醫死了(大卡車沒有閃過自行衝到馬路上的行人), 你就必須賠償或者判刑, 無從減免, 因為, 你是醫師。
簡單來說, 這個社會對醫師的期待是: 醫師本來就該有技術治好每個病人
(但社會從不期待大卡車司機本來就應該要閃過自行衝到馬路中央的每個路人)
(但社會從不期待大卡車司機本來就應該要閃過自行衝到馬路中央的每個路人)
而不同的社會期待, 真的適用相同的法律規範嗎?
我不知道那位有機會上醫學系的年輕人, 聽到這樣的"挑戰", 會有什麼樣的反應?
我自己是覺得這樣的邏輯非常可笑且有問題, 打個比方:
不好了, 我們家失火了!!! (不好了, 病人不幸生病了!!!)趕快打電話給消防隊, 請他們來救火!!! (趕快找醫師, 請他幫忙診治!!!)消防隊來了, 很辛苦的嘗試要撲滅火勢。 (醫師盡心盡力的救治病人。)不幸的, 火沒撲滅, 房子燒掉了。 (不幸的, 疾病進展迅速, 病人走了。)家屬不滿意覺得有疏失, 要告消防隊。 (家屬不滿意覺得有疏失, 要告醫師)消防隊員要負責自己去火場蒐集證據, 每個步驟都要自己證明沒有疏失, 家屬不需要指出他自己覺得到底是哪裡有問題。我自己是覺得這樣的邏輯非常可笑且有問題, 打個比方:
(醫師要負責自己去蒐集證據, 每個步驟都要證明自己沒有疏失, 家屬不需要指出他自己覺得到底是哪裡有問題。)
消審會依報告認定消防隊處置沒有重大疏失, 但法官不這麼認為, 依然判刑。(醫審會依報告認定醫師處置沒有重大疏失, 但法官不這麼認為, 依然判刑。)
罪刑成立。
依照刑法規定, 判定消防隊致使房子"燒毀", 成立。( 依照刑法規定, 判定醫師業務過失"致死", 成立 。)
不知道聰明的你看出來了嗎?
火不是消防隊放的, 他只是試著從中阻止房子被燒毀(中間也有可能因火勢太大, 而有部分標準流程沒有做到), 但最後燒毀房子的, 還是火, 不是消防隊。
火不是消防隊放的, 他只是試著從中阻止房子被燒毀(中間也有可能因火勢太大, 而有部分標準流程沒有做到), 但最後燒毀房子的, 還是火, 不是消防隊。
病也不是醫師傳染給病人的, 他只是試著從中阻止病人病死(中間也有可能因病情太複雜或者特殊, 而有部分標準流程沒有做到), 但最後讓病人死亡的, 依然是疾病, 不是醫師。
最終的結果是:
消防隊員, 被扣上"燒毀房子"的罪名。(醫師, 被扣上"殺人"的罪名。)
這早已不是, 醫德.抗壓性.使命感.的問題了...
而我們, 這些曾經很會解多項式函數的這些高材生, 要怎麼解這個問題?
而不知若是同樣的情形真的發生在消防界, 還會剩下幾個有消防德的隊員留在火場上跟火神奮鬥呢....?
而不知若是同樣的情形真的發生在消防界, 還會剩下幾個有消防德的隊員留在火場上跟火神奮鬥呢....?